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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研报告多篇
信息来源: 厦门小三调查     发布时间:2024-02-22     浏览:

  【概述】婚姻调研报告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婚姻调研报告多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这些占劳动力(18岁-60岁)总数8%的已婚剩余劳动力也都纷纷向城市转移。这些转移的已婚劳动力中男性占98%,从而在农村就出现了一些留守妇女。这些留守妇女大多仍在农村从事农业,照顾老人和孩子。近期,xxx乡通过召开村妇代会主任和部分留守妇女座谈会,调查问卷,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婚姻家庭状况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这些留守妇女家庭只有50%是稳定的,婚姻是幸福和谐的,而这些家庭的夫妻年龄基本都是45岁以上;有40%的家庭是有矛盾的,夫妻之间是不和谐的;另有10%的家庭因此已破裂或处于破裂边缘的。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全乡每年40个左右的离婚妇女中,留守妇女足足占了一半。

  二、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原因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尤其大城市的环境极具诱惑力。一些外出打工的男性赚到钱后禁不住诱惑,其行为似乎印证了'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欲'这句古话,直接导致家庭破。一些男性尽管还维持着原有家庭,但他已看不上那个只顾在家干农活的'黄脸婆'.这种状况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在整个留守妇女中占有33%.

  (二)农村人受教育程度低,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加上自身责任心不强,导致在外打工不是为家里赚得补贴,而是只顾自己享受或盲目搞投资,最终还欠下了外债,从而导致家庭不和谐乃至破裂。

  (三)留守妇女自身思想守旧,生性多疑,对外出打工的丈夫缺乏信任。而外出打工的丈夫经过大城市的熏陶,视野开阔,思想开放,性格开朗大方,这些又是一些留守妇女眼里所不能容忍的。无辜的丈夫又不能包容这一切,从而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三、留守妇女对婚姻家庭的心理状态及期盼

  (一)对于年龄偏大的留守妇女,她们比较关心的是丈夫在外所从事的工种、安全性、收入和生活状况,并不担心会发生影响家庭或破坏婚姻的问题。因为她们对自己多年来的婚姻家庭有信心,尤其她们确信年纪已渐成熟的孩子是维系她们婚姻生活的牢固纽带。她们当中多数所期待的是等孩子念高中或读大学后,自己把家中的土地出租或转让他人,随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少数年龄偏大的妇女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

  近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与世纪佳缘交友网联合发布的《2022-2022年中国男女婚恋观调研报告》显示,18岁-25岁女性有70%是“大叔控”,其中“气质大叔”、“事业型大叔”、“细腻体贴大叔”是“大叔控”们的最爱。所谓“大叔”,通常指30岁-50岁的中年男士,倾向于选择中年男士作为配偶的青年女性被称作“大叔控”。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网,对2371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0.1%的受访者直言自己身边“大叔控”多。44.3%的受访者感觉很多女性抱有“要现货”的心理,不愿与伴侣共同奋斗。

  受访者中,70后占41.4%,80后占24.4%,90后占4.8%。

  67.2%的人认为中年男士受青睐是因为大多已具备一定物质基础

  1990年出生的张兰(化名)来北京打工一年多了。前不久,她在换房时结识了房东的朋友——一个70后的“大叔”。初次见面,“大叔”就开车帮她搬来了所有行李。之后两人经常一起吃饭聊天儿。“我经常向他倾诉生活和工作中的各种不快,他不但不会不耐烦,还会给出很多实用建议。作为一个独自在北京打拼的女孩子,‘大叔’的成熟体贴让我感到很舒心。”

  “女朋友常指责我自私、不考虑她的感受,夸赞‘大叔’有魅力。”山东小伙李守伟说,他女朋友是日漫迷、韩剧迷,最喜欢收集动漫和韩剧里的美型“大叔”图片,还把“大叔”定为他以后的发展方向。“我感觉这种心态太幼稚了。”

  为什么一些年轻女性更青睐中年男士?调查中,67.2%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大多已具备一定物质基础;55.5%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更稳重,有魅力;40.5%的人表示是中年男士更能体贴女性;39.3%的人觉得是作为独生子女的年轻人更愿意被照顾,而不懂得照顾别人。

  世纪佳缘婚恋专家张佳芮告诉记者,“大叔控”大多集中于年轻女性。初入社会的年轻女性缺少社会经验,而这正是成熟中年男性所具有的,他们能给予女性安全感。此外,现在不少家庭是“421”模式,四个老人、两个大人围绕一个孩子转,很可能导致独生子女长大后缺乏耐性和包容力,在恋爱和婚姻中表现得以自我为中心。

  “时代不同,适婚年龄人群择偶需求也不同。”张佳芮说,70年代生人崇尚与知识分子结合,80年代生人更注重对方物质基础,90年代生人择偶不但务实,而且更注重自我感受。所以不管从物质还是感情出发,不少女性都愿意选择已具备一定条件的男士。

  稳定的感情需要男女双方耐心磨合,一同成长

  调查显示,52.6%的受访者对年轻女性当“大叔控”持认同态度,17.0%的人持反对态度,30.4%的人表示不好说。

  张兰认为,年轻女性与“大叔”结合是恋爱自由,没什么不可以。“单方面要求女性理解自己伴侣,等待其成长,也是不公平的。”

  “不少年轻女性有攀比心理,看到同龄人因为嫁得好,享受了更好的物质条件,就可能在感情中动摇。”李守伟认为,认同年轻女性当“大叔控”,是认同了男女双方只考虑自己的做法,抹杀了爱情相伴相守的美好,可能导致更多女性把恋爱和婚姻当做谋取物质条件的工具。

  调查中,44.2%的人认为“大叔控”倾向于选择成熟成功的中年男士,可能助长社会“不劳而获”之风。38.5%的人认为这颠覆了传统的婚姻道德观。

  40.8%的人认为“大叔控”与大叔年龄差距大,有代沟,难以保持稳定感情关系;30.3%的人表示这对正在奋斗的年轻男性来说很不公平;29.3%的人觉得这会造成年轻“剩男”增多,不利于保持正常的两性平衡;26.8%的人认为这影响了当代女性自信独立的形象。

  “随着年轻女性自身的成熟,‘大叔’的特质会逐渐不足以吸引她们。而年轻男性的阅历也在增加,会变得越来越体贴而有魅力。”张佳芮认为,稳定的感情需要男女双方来耐心磨合,并且在磨合中一同成长。感情不是短期行为,恋爱和婚姻中的双方还需要面对赡养父母、抚育孩子等各种家庭事务,面对生活的各种考验。只有一起参与对未来生活的建造,求同存异,才能实现对感情的成功经营。

  调查中,72.1%的受访者表示,理想的恋爱和婚姻中,男女双方应该共同成长、共同奋斗。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这些占劳动力(18岁-60岁)总数8%的已婚剩余劳动力也都纷纷向城市转移。这些转移的已婚劳动力中男性占98%,从而在农村就出现了一些留守妇女。这些留守妇女大多仍在农村从事农业,照顾老人和孩子。近期,xxx乡妇联通过召开村妇代会主任和部分留守妇女座谈会,调查问卷,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婚姻家庭状况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这些留守妇女家庭只有50%是稳定的,婚姻是幸福和谐的,而这些家庭的夫妻年龄基本都是45岁以上;有40%的家庭是有矛盾的,夫妻之间是不和谐的;另有10%的家庭因此已破裂或处于破裂边缘的。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全乡每年40个左右的离婚妇女中,留守妇女足足占了一半。

  二、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原因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尤其大城市的环境极具诱惑力。一些外出打工的男性赚到钱后禁不住诱惑,其行为似乎印证了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欲这句古话,直接导致家庭破。一些男性尽管还维持着原有家庭,但他已看不上那个只顾在家干农活的黄脸婆。这种状况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在整个留守妇女中占有33%。

  (二)农村人受教育程度低,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加上自身责任心不强,导致在外打工不是为家里赚得补贴,而是只顾自己享受或盲目搞投资,最终还欠下了外债,从而导致家庭不和谐乃至破裂。

  (三)留守妇女自身思想守旧,生性多疑,对外出打工的丈夫缺乏信任。而外出打工的丈夫经过大城市的熏陶,视野开阔,思想开放,性格开朗大方,这些又是一些留守妇女眼里所不能容忍的。无辜的丈夫又不能包容这一切,从而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三、留守妇女对婚姻家庭的心理状态及期盼

  (一)对于年龄偏大的留守妇女,她们比较关心的是丈夫在外所从事的工种、安全性、收入和生活状况,并不担心会发生影响家庭或破坏婚姻的问题。因为她们对自己多年来的婚姻家庭有信心,尤其她们确信年纪已渐成熟的孩子是维系她们婚姻生活的牢固纽带。她们当中多数所期待的是等孩子念高中或读大学后,自己把家中的土地出租或转让他人,随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少数年龄偏大的妇女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

  (二)对于45岁以下的留守妇女尽管她们也关心丈夫在外边的冷暖和安全,但她们更担心年富力强的丈夫禁不住缤纷世界的诱惑。她们有的通过随时打电话方式监督丈夫;有的想尽办法阻止丈夫外出打工;而有的妇女则表现为无可奈何之状,她们认为婚姻都是命中注定的事;另外也有个别留守妇女能以积极的心态对待丈夫的言行,在努力改变自己,加强自己与丈夫之间的沟通交流。

  在当前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的婚姻家庭问题,那么相关的调研报告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婚姻家庭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今天上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与珍爱网在京联合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20xx年十城市抽样调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出席活动并讲话。彭佩云表示,这个调查报告反映出中国中心城市婚姻家庭的主流是好的,男女平等的观念越来越被多数人接受。她还特别提到,珍爱网的网络红娘做了很多实际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值得点赞”。

  本次调查区域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合肥和郑州,同时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十个城市共回收有效个人调查问卷10157份,其中男性样本5050个,女性样本5107个,平均年龄为33.48岁。

  调查报告中有很多有趣的数字,比如熟人介绍仍是夫妻相识的主要途径,占比超过五成,而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60后只有0.8%的比例,80后则高达10.2%,但是85后及90后的比例略有下降,达到8.5%。

  与此同时,大多数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时间为半年到一年,这个现象在各代际之间无明显差异,初恋情结趋于淡化,6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达到70%,而85及9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明显降低,仅为47.8%。婚前同居行为渐成常态,60后、70后、80后、85及9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13.7%,44.4%,59.6%和57.8%。

  调查样本中,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在婚前户籍类型中,户口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障碍,在85及90后这一代际中,仅有39.1%的在婚人士是同为城镇户口,而有31.3%的城镇男女性是与农村中走出的“凤凰男”、“凤凰女”结婚,且丈夫是城镇户口、妻子是农村户口的比例更高。而关于孩子的性别问题,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

  调查报告还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仅有43.3%的女性受访者赞同这种看法,她们同时认为,男性应该更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

  调查报告得出了幸福婚姻家庭的几点启示:一是修炼品性、宽容体贴;二是情感依恋、用心经营;三是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四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五是陪伴子女、言传身教;六是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据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已经连续3年,联合珍爱网开展幸福婚姻家庭系列项目,重点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认识当代中国幸福婚姻的基础,总结成就幸福婚姻的黄金法则,并逐渐撰写和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以达到正确指导公众的婚姻观和婚姻生活实践,为社会和谐发展传递正能量的目的。

  前言:最近看了《蜗居》,看到里面比比皆是的婚外情及包二奶现象感慨颇多,只觉得该说些什么,这些现象究竟是男人的道德在败坏,还是社会的制度缺陷所造成,一直萦绕在我的脑海,从大家的评论来看,同情宋思明和海藻的人并不在少数,那么这个以现今道德标准来评判应该会被批的体无完肤的爱情故事为什么会博得不少人的支持呢,中国的婚姻制度的出路何在?我在这里转发一位网友的博文共大家参考,希望能一起探讨这个已无法回避的中国的社会现实。此文阐述不代表本人观点,欢迎各位拍砖!

  中国婚姻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一、各种婚姻制度的比较分析

  1.中国现行婚姻制度

  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思想意识形态的高度统一和行政集权的高强制性,加之司法权力的滥用,普通中国人的婚姻象国营企业的产品一样被简单地复制。婚姻是以单纯的维系社会稳定和完成人口生产为最高目标,并非从人性本身出发来考虑。所以那时的婚姻不是作为人而更象是作为物来配置。这种婚姻的好处在于不需要太多复杂的程序,只要具备男女不同性征即可。坏处是造成人性逐步沦丧。好在人是一种适应能力相当强的生物。虽然不以爱情为基础,但感情可以培养,即所谓先结婚后恋爱。在婚后的长期生活中,在经历了许多生活磨难之后,随着夫妻双方年龄增大,变得猩猩相惜互为依,也就逐步接受了婚姻现实,甚至认为理所当然。令人感叹的是不知不觉中无数不幸的婚姻毁了许许多多人唯一的宝贵的人生。一纸婚书定终身更加剧了这种婚姻的不合理因素。

  改革开放后,随着思想解禁,人们开始关注婚姻质量和生活状态,最明显的例证就是离婚率直线上升,居高不下,一度略超同期结婚总量。二十世纪末期,法内婚姻更是遭遇严峻考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二奶'现象普及到相当程度,全国各城市也是小姐、妓女充斥大街小巷。'二奶'现象无论是丈夫、妻子、二奶,还是孩子都是相当影响的。

  2.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制发展了有几千年,但它却有许多不合理之处。

  首先,古代一夫多妻的婚姻制,究其根本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因为明媒正娶的只能是一个,即妻,其他的都没名分,即妾。妻子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对于妾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

  其次,中国古代的婚姻多是父母指定的,特别是妻子。夫妻间没有感情基础很难相互关爱,更别说是丈夫公平的对待每一位妻子。

  再次,毫无限制的数目导致婚姻是少数人放荡不羁的游戏。

  最后,古代的一夫多妻家庭妻子之间矛盾太大。虽然,妻子间的争风吃醋难以避免,但更关键的是制度的不合理。首先对于正妻来说,由于多由是父母指定的,因此与丈夫很少有真正的感情,而其他妾往往与丈夫有一定的感情,所以正妻被冷落,而对其他妻子十分怨恨。虽然,小妾等到了丈夫的疼爱,但是在古代等级森严的社会里,没地位的她往往受到正妻的欺凌,因此也十分痛恨正妻。

  3.西方的一夫一妻制

  伴随着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革命,西方的一夫一妻制也走过几百年的路程,它的优缺点也显现出来。

  首先,西方的一夫一妻制带来了男女平等的观念,改良了社会的家庭结构等等,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西方的一夫一妻制的弊端也是十分严重的。

  第一,西方社会存在着高离婚率,这对一夫一妻制是个极大的讽刺。他们多次地依法办理离婚和再婚手续,其实也是在自欺欺人。此外,婚姻关系的不稳定给儿女带来的打击十分大。

  第二,在冠冕堂皇的一夫一妻制下,婚外恋非常普遍,由于夫妻间的这种不忠,相互欺骗,对夫妻关系,家庭稳定的影响相当大。

  第三,由于西方的男女性关系过于开放,婚前性关系、少女母亲、性病(特别是艾滋病)等社会问题非常严重。

  4.伊斯兰世界的一夫多妻

  在伊斯兰世界说到婚姻制度,必须讲到它的三个重要原则:

  第一、适合于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通过合法的婚姻程序才许可成为夫妇,一切非婚姻的男女性关系都是非法的罪恶行为,受到法律和信仰的严格禁止。婚姻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法制,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根本保障,因此,在伊斯兰社会中不应当存在同居、通奸、q####j、诱奸、l##j、同性恋、婚外情、性骚扰等这类肮脏的丑闻。真主命令穆斯林男人要尊重女子的人格,在她们同意的情况下娶为妻子,保护她们经济独立的权利,享受家庭主妇和儿女母亲的尊严和地位。

  第二、伊斯兰的婚姻法制是恒定不变的,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因为任何理由而改变或废止,因为这是符合基本人性的天启法度;只可能在特殊的社会条件下做某些必要的调节和适应。任何人对伊斯兰制度的曲解、攻击、诽谤、改造或压迫,都是徒劳,因为这是来自真主的社会法度,穆斯林必须永远遵守。

  第三、伊斯兰的法制规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须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应当守单身。圣训云:结婚是信仰的一半;男人应当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这才是正常的人类生活,建立信仰和文明的基础。伊斯兰的教义和法制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只有因为特殊的理由男子允许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个妻子。这些特殊的情况,如战争和灾难之后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妇人数超过男人,她们需要有人负责担养和保护,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无能、不孕等原因。

  从中可以看出,伊斯兰世界的婚姻制度还是比较合理的,美中不足的是他们的男女平等做的不是太好。

  5。一夫多妻vs一妻多夫

  为什么一夫多妻的国家那么多,而一妻多夫基本不存在呢?其实是有原因的:

  首先从社会理论上分析。这世上或许有不讲利益的爱情,却难得有不讲利益的婚姻。婚姻的四大经济功能,都反映个人可以从婚姻中取得的实际利益。这些利益的大小,又取决于配偶的品质,如收入、财富、地位、教育等。肖伯纳有句话:'女性的本能,驱使她宁愿分享一流男人的十分之一,也不要独占三流男人的全部。' 这意思是说,一流男人娶十个妻子,每个妻子分享到的利益,仍不亚于做三流男人的唯一配偶。因此,在婚姻市场的竞争中,一流男人可以娶到几个女人,中流男人娶一个女人,末流男人娶不到女人。只要男人的品质有很大差异,一夫多妻制就可以与一夫一妻制同时并存。不过,肖伯纳的话里,歧视女性的气味实在太浓厚了。同样是基于利益考虑,我们也完全可以说,'男性的本能,驱使他宁愿分享一流女人的十分之一,也不要独占三流女人的全部。'为什么高品质的女人就不可以娶多个丈夫?女人间品质的差异足够大的话,一妻多夫制也可以与一夫一妻制同时并存。此处,分析的逻辑是对称的,没有必要特别偏向哪一种多配偶制。然而,除了原始社会,总是一夫多妻制压过一妻多夫制,原因何在?在男女人数大致相同的情况下,这里的关键就在于,男人间品质的差异,大大超过女人间的差异。我们可以做一个思想试验:假如男人的品质有很大差异,而女性的品质大致相同,会怎么样?这就会出现我们前面说过的情况:高品质的男人会娶几个妻子,中等品质的男人娶一个妻子,最低品质者一个也没有。而女性没有品质差异,竞争会使每个女人从婚姻中得到的收益大致相同。(当然,我们这里假定对婚姻制度没有任何法律限制)。就是这么一个奇怪的理论,居然得到了不少实证研究的支持。经济学家作了不少跨国比较和历史分析,用收入、教育、财富、智商等等不同指标去测量人的品质,结果都发现,在男性间品质差异远远大于女性的场合,比如说中东和非洲,一夫多妻制较为盛行。

  其次从人性上分析:因为女人真的爱上一个人她就根本无法再爱上其他人了,而男人才真正可能多情,他能对多个女人同时保持真正的爱情。虽然女性朋友有些不爱听,但是这是历史事实。再说,爱情的确是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是男女的发泄渠道是不同的。女人的妒忌往往向同性发泄,而丈夫的妒忌都往自己的女人发泄。这样,丈夫如无法使妻子回归自己,都会自然选择离开妻子,因此一妻多夫自然瓦解。

  二、一夫多妻制的社会必要性分析

  一夫多妻制完全是社会现实和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首先,从社会财富和产品配置来看,对比女人,男人占有绝对优势部分。在经济地位上,男女始终未达到真正平等,也不可能达到平等。一夫多妻正是强化了男人对女人的抚养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男人,一夫多妻制是一种经济责任;对于女人,一夫多妻制是一种社会福利。

  其次,一夫多妻制可以激发男性创造潜能,推进社会竞争和发展,促进人类种族进化。男人对社会和物质的征服欲,也可以被再一次挖掘和调动。一夫多妻制保证具有高质遗传基因的男性通过对优秀女性的充分选择,使人类体智不会在遗传中逐渐退化。

  第三,从动物性本质来考察人性,男性对多个女性的需求从权力和义务上恰恰可以从猿猴的社会结构中得到合理性反证,其可行性亦然。这就可以使事物恢复到真实面貌,即:女人将回到正确而自然的地位,男女各归其位,回到他们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

  三、中国一夫多妻制的设计

  根据各种婚姻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中国国情,中国应实行一夫多妻制。

  首先,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夫妻双方、妻子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夫妻之间享有充分的婚姻自由。妻子之间也不能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婚姻。但是,妻子对自己的丈夫的享有知情权。

  其次,一夫多妻的婚姻必须是有一定的规范的。结合实际,一夫多妻的多最多也不能超过四个,否则会成为有些有钱人的游戏。

  再次,社会应允许性产业的合法化。性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解决光棍的性问题,而且合法化后它受到应有的管理(性服务者必须身体健康,性服务对象的有效管控财政收入等)。此外,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最后,社会加大对婚姻的介入力度。对于婚外情、有家庭的丈夫嫖娼等处以处罚。

  四、一夫多妻制的好处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丈夫为了让众多娇妻过上幸福的生活,会将压力转化为动力,努力工作,自然收入增多。妻子们只需要轻松的工作一下就行了,因为家庭的总收入已增加了。此外,集体生活支出成本降低,比如住房饮食等等。

  从丈夫的角度讲,好处自然不用说了。

  从妻子的角度讲有不少好处:

  首先,丈夫的婚外情其实有一部分是自己造成的。婚后,由于自己的不注意,出家打扮的漂亮在家则不修边幅吸引不了丈夫,过分的娇气令丈夫心烦。而一夫多妻家庭里,由于有其他姐妹的竞争,自己肯定不会不注意。有几位漂亮的温柔的妻子在家里,丈夫不可能再婚外偷情了,这样妻子也得到了丈夫稳定的爱。

  其次,爱慕该男子的女子也不会受到他已婚的影响了。她可以真正的和自己的丈夫在一起了,自己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

  再次,大家可以分担家务。不要说丈夫不做家务,其实男人应在外面打拼,女人上一些轻松的工作,主要是相夫教子。

  第四,由于家庭的温暖,丈夫下班后会加快回家的步伐,从此各娱乐场所少了已婚男人的身影,各家庭多了负责任、疼女人的好男人。

  第五,女人逛街就有了固定的、长久的伙伴,不用再看男人陪逛街一副活受罪的样子,女人的心情会豁然开朗,而她们也不会整天战斗在商场试衣间或美容院,因为这种消费在家庭已经成为群体消费,女人们一定会精打细算,合理理财,从此男人们不再说他的女人琐碎、虚荣、浅薄.

  从孩子的角度讲,首先,家庭的稳定是最大的好处。孩子们再也不会因离婚所害。此外,孩子的童年也就不会孤单,在其拥有完整的父爱、母爱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相濡以沫的其他女人的母性宠爱,那幸福简直就是毛毛雨。

  从老人的角度讲,老人不会再为已成家的儿子牵肠挂肚,因为有几个女人照顾着他们的儿子,同时公公婆婆也不必再看儿媳妇的眼色行事,因为众多儿媳为了增加她们在男人心目中的份量会争先恐后地孝敬公婆,顺便将中华民族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进行到底。

  编后点评:我之所以转发这篇文章,是因多数的国人都有一种错觉,一心只想着一夫多妻制代表了齐人之福,享不尽温柔美艳,而不去考虑其有用的一面~替现今的社会问题带来可行的解决方法。我的目的并非鼓吹一夫多妻制,并非叫人们去滥用这个制度,而是希望人们在未认识清楚它的作用之前,不要胡乱去加以谴责,因为这种制度,亦可能会对社会有所裨益。同时也希望社会在谈论男人的婚外情时不要一味用道德败坏不负责任这种肤浅的语言,因为据美国著名教授卢马教授统计,全世界223个国家和地区,竟有140个国家允许一夫多妻!难怪有专家指出,一旦人类社会能妥善处理好各种婚姻制度的缺陷,人类就是到了第二阶层的文明时代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的稳定是社会和谐重要内容。针对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象,发扬先行先试的创新精神,在市民政局的支持下,江阴市妇联发挥妇联群团优势,着力参与婚姻家庭指导,并孵化成立社会组织——江阴市婚姻家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过大量的课题研究和前期准备,于xx年2月18日起在市离婚登记处开展婚姻咨询和婚姻危机干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吸纳热心志愿者、壮大婚姻家庭调解队伍,今后进一步幅射社区、村,使得我市的婚姻家庭调解机制更加健全,把各种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

  一、婚姻调解取得显著成效

  经统计,截止10月23日中心共接待1721对办理离婚的夫妇,经过对婚姻破裂边缘的夫妇进行婚姻危机干预和咨询服务后,劝返588对,劝和率为34.17%。根据江阴市婚姻登记中心的数据显示,自我中心介入调解工作后,今年2-9月的离婚人数增长率较往年同期下降6.26%,初步遏制了离婚率快速增长的势头。

  1、从年龄角度分析,30-39岁年龄段的离婚人数共702对,占比40.79%,远高于其他年龄段,特别是35岁左右最容易产生婚变。20-29岁年龄段的占比逐步上升,单月最高值为26.93%,是第二大离婚群体。这个群体现在被社会广泛关注,俗称“80后”。通过几个月的观察与调解,发现他们多数以自我为中心,缺乏责任感以及科学经营和维护婚姻家庭的理念和方法,易出现闪婚闪离的现象,为重点调解对象。

  2、从婚龄角度分析,婚龄7-xx年的离婚人数居高不下,共525对。这个群体多数已有子女,婚姻进入倦怠期,矛盾积累多,可能涉及经济、代际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主要由于婚后缺乏沟通,导致问题的积累。但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调解工作相对易入手。

  3、从离婚原因的角度分析,性格不合、婚外情、经济纠纷(嗜赌成性占比85%)是占比最多的离婚原因。以性格不合居首,高达56.3%,系婚后缺乏沟通,夫妻间缺乏宽容和理解。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条件的提高,现代人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多,因此婚外情、经济纠纷导致的离婚群体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并且难以调和。其他原因中代际冲突(如婆媳关系)占比较大。

  二、婚姻调解主要做法

  1、公益化:公益化服务满足社会需求,彰显社会组织活力。xx年6月《青年报》联合市民信箱展开相关调查,有64.3%的市民希望相关部门对适龄青年开展相应的婚恋指导,61.7% 的市民希望能够增加离婚调解机构,挽回“草率型”婚姻。中心应运而生,作为民非企业,可以说是恰当好处。一是社会组织乃民间机构,既不代表任何一方,也不偏袒任何一方,能够客观公正地分析当事人婚姻中存在的误区和偏见并赢得他们的信任;二是虽然通过民间组织提供服务,但这种服务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百姓感谢的是政府,体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服务意识。

  为了实现公益化这一特点,满足社会需求,中心引入了志愿者。志愿者积极关注婚姻家庭问题,为公益事业义务奉献才智,充分体现了奉献、认真、本色、热心的志愿者精神。她们不求回报,兢兢业业,在服务时坚持接纳、尊重的原则,真诚地对待当事人,客观公正地从专业角度为他们提供参考和选择,为濒临破裂的家庭扬起希望的风帆。

  2、优质化:高素质的人员构成,多元化的调解方式,为离婚群体提供优质化服务。中心人员采取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模式。目前共设有2名专职人员,18名志愿者。其中50岁以下的有5人,占比25%,50岁以上的有15人,占比75%。退休人员是志愿者队伍的主力军,他们热心于公益事业,愿为“江阴梦”做到“老有所为”。同时,中心人员专科学历共14人,占比70%,本科及以上学历共5人,占比25%。较高的学历和丰富的人生阅历、工作经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确保了中心服务的优质化。

  另外,由于中心人员来源的多样性和专业性,中心调解工作摒弃了传统的说教方式,将婚姻家庭理论、社会良俗公德、心理学、甚至宗教信仰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调解,形成自己的特色。在服务中对当事人的行为不做评判,只用科学的经营婚姻家庭理念和传统的伦理道德帮助离婚双方分析他们在生活中产生矛盾的根源,理清“离”与“和”的利、弊,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建议供他们参考、选择。

  3、规范化: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中心成立初期,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从建章立制入手,编制了《日常工作规范》,将中心的工作规程、成员的职责与义务、工作目标等事项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因此,中心的运营有了统一的要求,服务有了统一的标准,对外有了统一的形象,创出了中心的特色,使中心工作有条不紊地朝着发展目标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同时,中心拥有适用性好、实用性高、操作性强的工作记录工具。除上述提到的工作记录表外,还有服务日志等。主要用于记录和统计当事人的情况和调解过程的重点、特点、难点。坚持推行工具的使用,规范了中心档案的记录和管理,为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及提高调解成功率,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

  4、人性化:树立人性化服务理念,提供以人为本的服务。中心以暖色调为主的办公区域,一改往常公共场所的单调、冷漠,以家的氛围向来访者开放,唤起他们对婚姻和家庭的美好体验。墙上张贴着各种各样的,告知来访者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承担的责任,如何科学经营婚姻的理念等,起到了缓冲、警醒来访者的作用。报刊架上摆满了市妇联编制的宣传册。中心还撰写了《劝君三思信》,张贴在墙上,同时印成单页宣传册派发给来访者。在调解过程中,中心成员始终以微笑和倾听给予当事人家人般的温暖服务。

  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社会资源,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困难。①法律援助。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必备的材料之一,但多数当事人都反应不会写。于是中心联系了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并将联系方式张贴在办公区域内,供有需要的当事人联系。②娘家的依靠。妇联是保护广大女性儿童合法权益的娘家。因此当遇到基本权益受到的侵害的女性当事人,指导中心人员也会提醒其向妇联寻求帮助。③人性化的绿色通道。随着江阴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地居民来澄务工,为方便这些当事人办理手续,中心积极与滨江法庭联系。今后,双方在江阴暂住满一年的协议离婚人员可向滨江法庭提起诉讼。

  三、婚姻调解存在的问题

  1、志愿者队伍尚不稳定,人员易流失。虽然中心已形成相对稳定的核心队伍,但是由于各种不可预期的客观原因及志愿者的特殊性,人员的稳定性仍然较差。

  2、缺乏后续跟踪服务。由于组织职能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还无法与来访者建立关系,开展后续跟踪服务。无法跟进调解成功的来访者离开指导中心后的情况。

  3、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俗话说家家都有难念的经,不幸的家庭总是千差万别。要确保中心长期健康运行,必须提高解调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未来努力方向

  1、坚持定期开展学习研讨活动。丰富活动形式,例如举行专家讲座、邀请相关单位就专业问题进行培训、内部推选讲师自定义命题演讲、学习小组互相探讨等。加强指导调解人员之间的交流,提高专业水平的同时,提高团队凝聚力,保持志愿者队伍的稳定性。

  2、开拓创新适应社会的需求。妇联组织创新形式,服务前移,通过走进社区(村),走上讲台的形式,开展沙龙、小组、个案服务等活动,以及开展后续跟踪服务,满足新形势下婚姻家庭的不同需求。

  3、结合普法宣传科学婚姻理念。通过中心的调解工作,引起相关部门对逐年增长的离婚率的重视。同时“标本兼冶”,围绕妇联的普法教育规划工作,以主题教育、舆论宣传等手段积极开展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通过更多的途径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婚姻幸福、家庭和睦的重要性,从而提升婚姻和家庭生活质量,促进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大学第一年的暑假,有充足的时间、理由、精力来一场同学聚会。高中同学的聚会——兴奋,各自沉浸于美好的大学生活,迫不及待的想同大家分享自己这一年的经历;初中同学的聚会——安静,太长时间的疏于联系,让大家变得客气而疏远;小学同学

  的聚会——热闹,从那样穿布鞋扎羊角辫的年纪中走过,总有一种时间冲不散的热络,无话不谈、笑语连天。可是热闹过后却又忍不住的心酸,十几个人中除了正在上学的几位外,基本都已定亲,或者成家生子。面对我无言的惊讶,没有人给予过多的解释,本来就是含羞带怯的年纪,又如何将这种事情形容得轻描淡写。

  在我还未从聚会事件的震惊中回神,同村远房的大娘又托父亲帮忙处理她年仅二十岁的儿子未婚生子的事情。这次我的反应就不止是惊讶,还有更多的疑惑不解。对于这种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育儿女的现象,在农村究竟普遍到何种程度,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与远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的刘敦萍同学,就农村中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展开了联合调查。

  在搜阅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种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没有配偶的青年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成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存在状况

  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xxxx—xxx年间,xx省xx县xx乡xx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xx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xx%。其余xx对中,有xx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xx—xx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xx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xx%。

  而xx省xx县xx镇xxxx—xxxx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xx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xx%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xx省xx县xx镇xx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xxxx元人民币;相应的xx省xx县xx乡xx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xxxx元左右。

  二、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

  总结了69对受调查人选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况,得出事实婚姻存在的两种形式:

  (一)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所形成的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存在的事实婚姻关系,大多数会在子女出生前,为解决子女的户口问题而去相关部门补办结婚手续。因而,这种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短、社会影响小的特点。

  (二)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原因,在举行婚礼前无法从相关部门领取合法证件,是事实婚姻的最主要存在方式。基于这种原因产生的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原因

  经过调查,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原因有三:

  (一)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在受调查的两地农村,很多初中毕业后无法继续深造的青年男女,在其十八九岁时父母即为其张罗相亲,只要门当户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意见,就会在双方家长的下进行订婚。订婚后一到两年的时间,就会举行婚礼,以此作为结婚的公开及必备的要件。基于这种原因结合的青年男女,大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法从相关部门获得法律婚姻的有关批准,不得以而维持这种不登记“结婚”的关系。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们受传统的婚姻形式的影响,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认为公开举行婚礼即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且唯一的条件,从而忽略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约束及保护的重要性。也有青年男女外出务工是相识、相知、相恋、进而生活在一起,回到家乡举办一个形式上的婚礼后又双双外出务工,因暂时不要孩子,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便长久而持续的存在。

  (三)相关部门的执法不严。在分析了相关部门的咨询结果后,结合具体事例的分析比较后得出,对于这种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并无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管,仅在未登记“结婚”的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计生办的相关人员会依照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勒令其补办结婚登记。这种监管机制造成了很多没有合法手续的夫妇隐瞒新生儿出生现象的产生,以至于有些孩子到了该上学的年纪还没有户口,即农村地区所谓的“黑户”。基于此,也助长了不登记“结婚”的气焰。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政

  策执行力度相对轻些,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由于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的相对严格些,有一部分的青年先订婚,等到够结婚年龄时再结婚;一小部分不够法定年龄便结婚生子的青年便承受着各方面的风险。

  四、事实婚姻产生的影响

  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在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潜伏着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一)事实婚姻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约束,影响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使用法律相对比较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就曾出现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公开共同生活的男方将在家务农的女方抛弃的事情,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双方打起了无休止的官司,至今未得到确切的判决,但双方家庭反目成仇却已成定局。

  (二)事实婚姻损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合并生育子女的青年男女,不仅不利于女方的身心健康,同时因户口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也会侵害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这种违反结婚登记法定程序而存在的事实婚姻,使婚姻关系逃避法律的审查和束缚,主张了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改善措施

  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普遍存在,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使这一情况得以改善。

  (一)加强法治思想建设,改变农村地区民众的传统婚姻观念。相关部门,尤其使民政局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普法教育宣传,讲婚前登记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一次避免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合后的婚姻关系中又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同时有利于优生优育政策的实行。推行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的改变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减少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进而维护法律婚姻的权威性。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杜绝人情关系网下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xx省xx县xx镇xx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xxxx元人民币;相应的xx省xx县xx乡xx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xxxx元左右,两地罚款金额的巨大差距,对事实婚姻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xx省xx县xx镇占受调查总人数的xx%左右,xx省xx县xx乡xx村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xx%,由此显示出执法的力度与方法的差距,当事实婚姻成为一种地方习惯,当执法部门也开始适应这种地方习惯,事实婚姻关系的现状就不可能得到改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明确责任,公正执法,不能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任由这种情况衍生。

  农村地区事实婚姻存在现状调研报告

  大学第一年的暑假,有充足的时间、理由、精力来一场同学聚会。高中同学的聚会——兴奋,各自沉浸于美好的大学生活,迫不及待的想同大家分享自己这一年的经历;初中同学的聚会——安静,太长时间的疏于联系,让大家变得客气而疏远;小学同学的聚会——热闹,从那样穿布鞋扎羊角辫的年纪中走过,总有一种时间冲不散的热络,无话不谈、笑语连天。可是热闹过后却又忍不住的心酸,十几个人中除了正在上学的几位外,基本都已定亲,或者成家生子。面对我无言的惊讶,没有人给予过多的解释,本来就是含羞带怯的年纪,又如何将这种事情形容得轻描淡写。

  在我还未从聚会事件的震惊中回神,同村远房的大娘又托父亲帮忙处理她年仅二十岁的儿子未婚生子的事情。这次我的反应就不止是惊讶,还有更多的疑惑不解。对于这种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育儿女的现象,在农村究竟普遍到何种程度,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与远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的刘敦萍同学,就农村中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展开了联合调查。

  在搜阅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种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没有配偶的青年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成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存在状况

  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20__—20__年间,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18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33%。其余12对中,有9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3—8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3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16.7%。

  而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20__—20__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51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4%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9000元人民币;相应的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1000元左右。

  二、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

  总结了69对受调查人选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况,得出事实婚姻存在的两种形式:

  (一)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所形成的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存在的事实婚姻关系,大多数会在子女出生前,为解决子女的户口问题而去相关部门补办结婚手续。因而,这种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短、社会影响小的特点。

  (二)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原因,在举行婚礼前无法从相关部门领取合法证件,是事实婚姻的最主要存在方式。基于这种原因产生的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原因

  经过调查,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原因有三:

  (一)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在受调查的两地农村,很多初中毕业后无法继续深造的青年男女,在其十八九岁时父母即为其张罗相亲,只要门当户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意见,就会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进行订婚。订婚后一到两年的时间,就会举行婚礼,以此作为结婚的公开及必备的要件。基于这种原因结合的青年男女,大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法从相关部门获得法律婚姻的有关批准,不得以而维持这种不登记“结婚”的关系。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们受传统的婚姻形式的影响,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认为公开举行婚礼即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且唯一的条件,从而忽略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约束及保护的重要性。也有青年男女外出务工是相识、相知、相恋、进而生活在一起,回到家乡举办一个形式上的婚礼后又双双外出务工,因暂时不要孩子,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便长久而持续的存在。

  (三)相关部门的执法不严。在分析了相关部门的咨询结果后,结合具体事例的分析比较后得出,对于这种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并无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管,仅在未登记“结婚”的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计生办的相关人员会依照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勒令其补办结婚登记。这种监管机制造成了很多没有合法手续的夫妇隐瞒新生儿出生现象的产生,以至于有些孩子到了该上学的年纪还没有户口,即农村地区所谓的“黑户”。基于此,也助长了不登记“结婚”的气焰。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政策执行力度相对轻些,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由于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的相对严格些,有一部分的青年先订婚,等到够结婚年龄时再结婚;一小部分不够法定年龄便结婚生子的青年便承受着各方面的风险。

  四、事实婚姻产生的影响

  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在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潜伏着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一)事实婚姻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约束,影响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使用法律相对比较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就曾出现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公开共同生活的男方将在家务农的女方抛弃的事情,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双方打起了无休止的官司,至今未得到确切的判决,但双方家庭反目成仇却已成定局。

  (二)事实婚姻损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合并生育子女的青年男女,不仅不利于女方的身心健康,同时因户口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也会侵害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这种违反结婚登记法定程序而存在的事实婚姻,使婚姻关系逃避法律的审查和束缚,主张了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改善措施

  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普遍存在,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使这一情况得以改善。

  (一)加强法治思想建设,改变农村地区民众的传统婚姻观念。相关部门,尤其使民政局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普法教育宣传,讲婚前登记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一次避免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合后的婚姻关系中又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同时有利于优生优育政策的实行。推行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的改变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减少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进而维护法律婚姻的权威性。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杜绝人情关系网下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9000元人民币;相应的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1000元左右,两地罚款金额的巨大差距,对事实婚姻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占受调查总人数的4%左右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16.7%,由此显示出执法的力度与方法的差距,当事实婚姻成为一种地方习惯,当执法部门也开始适应这种地方习惯,事实婚姻关系的现状就不可能得到改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明确责任,公正执法,不能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任由这种情况衍生。

  调解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范文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然而绝大部分农村男性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男人是天”大男子主义观念,导致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仪征市新城镇妇联针对辖区内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调研和细致分析,并研究相关对策。

  一、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现状

  道德低下导致矛盾纠纷。随着农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也日益增多性格不合促成矛盾纠纷。经调查,“性格不合”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农村夫妻离婚的原因。随着农村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相比于以往更为开放,越来越多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然而在如今的婚姻家庭中,过分强调个性,缺乏角色转换、换位思考的能力必然会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夫妻关系的维持需要双方互相妥协,彼此认同,求同存异。但是许多夫妻由于过分强调个性,不愿意为了对方改善自我,而是一味地要求对方为自己而改变,忽略了夫妻之间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矛盾,最终感情破裂。

  二、造成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市场经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家庭成员带来精力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如今农村人民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致使夫妻矛盾越难越难协调。很多原本怀着美好向往走入婚姻的夫妻,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导致婚姻一步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还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和婚恋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已经在很多农村家庭中体现,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传统的“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打拼,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职能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不够及时。家庭矛盾的深化需要一定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不够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一是提高认识。“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庭纠纷往往有其特殊的隐私性,因此相关部门在调解矛盾的时候保持中立态度,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然而婚姻家庭纠纷有种感情纠葛,日积月累,如果得不到及时调解,一旦爆发,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

  二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新城镇妇联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五步”工作法,扎实做好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倾听,沟通是双向的,在做调解工作的时候,并不能仅仅依靠单纯地向对方灌输自己的思想,还应该积极倾听对方的内心想法。通过倾听,能够了解对方真正的需求、心声,从而对症下药,找到相对适当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三是健全机制。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

  婚姻登记状况调研报告论文

  县地处 处,距自治区首府公里。全县区域面积平方公里,下辖镇乡,个村委会个社区居委会,人口万人,个中农牧民人,劳动力人。近年来,为加速推进婚姻注销档案治理规范化,切实进步婚姻注销服务治理程度,县民政局严厉依照《婚姻注销条例》和《婚姻注销治理方法》,重点增强婚姻注销治理软、硬件建立,完善治理工作机制,理顺治理工作职责,具体完成了婚姻注销治理规范化。年上半年共处理结离婚注销对,个中农牧民对,占19.6%,婚姻注销及格率达100%。

  一、存在问题

  (一)农牧区中“闪婚”景象较以往有增多趋向。其特点显示为“三快”即看法快、同居快、分手快。青年农牧民大局部是在各类集会上看法后,到男方家临时同居,有的是外出打工看法后同居,他们中有相当一局部没有领取娶亲证,因这种同居关系不足最少的婚姻基本,维持不了多长工夫便各奔前程,有的女方还在同居时期怀孕,无颜回家,在社会上漂泊。

  (二)没有处理娶亲注销手续的景象依然存在。究其缘由是间隔县级婚姻注销机关较远。如、等乡镇的农牧民因不方便或不肯承当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而迁延了处理娶亲注销手续的工夫,有的即便想处理娶亲注销手续,也是比及孩子入学、落户或享用相关优惠政策时才不得以补办相关手续

  (三)婚姻注销中存在“两多”景象。即轻率娶亲、离婚的多;遗掉婚姻证件,要求从新出证的多。

  (四)农牧民群众遍及以为由县级婚姻注销机构一致注销治理所辖区域的形式,既添加农牧民群众的婚姻注销本钱,又带来不方便。以为采用涣散注销,准时上报,按期检查,集中治理的方法比拟得当。

  (五)婚姻注销机关、方案生育和公安户籍治理部分之间的工作联接不足协调性。

  二、几点建议

  (一)积极发动民政、妇联、卫生、司法及村委会全方位、多渠道持续加大对“一法一规则”的宣传力度,特殊要针对偏僻农牧区,把制止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娶亲,制止圈外人插足、未成年人私奔,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不处理婚注销手续同居等作为宣传重点,尤其要将不处理娶亲注销手续给往后的生活带来的.诸如落户难、后代入学难、不克不及享用优惠政策等一系列连锁问题和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身心健康形成的严厉风险性宣传到位,逐渐指导各族底层农牧群众坚持健康、调和、文明的婚姻家庭理念。

  (二)进一步结实坚持为底层群众服务的主旨,持续改变工作作风,切实进步服务质量。本着便民的准则,将处理婚姻注销权利下放至乡镇,以便利农牧民群众就近进行婚姻注销。

  (三)进一步组织协调好民政、户籍治理等部分之间的工作关系,在处理娶亲证、身份证等方方面面构成一致的,环环相扣,亲密联接的工作机制,保证各项工作在一致协调中运作。

  都说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程度。我国是传统观念很强的国家,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物变化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也变得更加开放,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受到冲击,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加、财产结构复杂、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等现象,相应的,这就为纠纷的平稳解决增加了难度。本报告以本院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难点及建议进行调研。

  一、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

  根据分析和审判实践,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案数量基本稳定并有所减少

  近年来本院收案数量基本保持平稳,2014年收案数还有明显减少。这一方面是客观上婚姻家庭纠纷有一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决了,另一方面本院诉外调解工作和引导工作一直做的较好,各类普法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行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特别是2014年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还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进行社区,参与社区调解,对社区民调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人员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使得广大群众有了更多解纷途径,足不出户就可以化解矛盾,既减少了群众诉累,也节省了法院的诉讼资源。

  (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近年来,多种新案由出现在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除了离婚、抚养、赡养等传统案由,还出现了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抚养费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种新案由,2014年各类案由增加到了24种。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逐步细化,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加强,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涉及财产标的逐步增大,财产组成复杂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群众财产增加的同时,也使得涉诉当事人的财产标的越来越大。近几年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标的从几十万元已经发展到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水平。标的增大的同时,财产的组成也是多样化,从以前主要以房产、存款为主发展成房产、存款、公司股权、地皮、债券、股票、债权债务、车辆等多种类型,涉及到评估、鉴定、调查、审计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就相应增加,也为案件的解决在客观上增加了难度,也使涉诉当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发点。

  (四)、25-40岁年龄段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危险年龄层”。

  随着社会发展,中国的婚姻观念也受到各种外来思想的影响,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待婚姻的观念也逐步开放。近年来25-40岁年龄段的当事人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主力”。这年龄段当事人对于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婚姻问题上有时略显草率,还有一个更显著的特点就是父母对婚姻的干涉。这部分当事人由于刚参加工作、个人花费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经济上还未从父母身边“断奶”,从婚房购买、婚礼筹备及婚后生活上,很多还依靠父母经济帮助,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来越多,为双方增加了矛盾隐患。同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由于财产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资,当事人在财产方面无法独立做主,也使得进行调解时,还需做双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难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殴打、语言胁迫等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威慑,动手伤人这种暴力已经有所收敛。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新趋势。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平时对对方冷言冷语或一言不发,更有甚者通过其他形式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根本无法进行调整,所以对于这种当事人主审人只能进行批评教育,无法用法律约束其行为。

  二、案件审理的经验做法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个人乃至两个或多个家庭的核心利益,影响着社会稳定,如何更好处理“家务事”,是我院一直探讨的课题之一。为更好地解决家庭矛盾,我院自1998年,就开始尝试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专门将长城法庭设置为审理城市区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法庭(长城法庭受理xx区范围内90%的婚姻家庭案件,另有10%距长城法庭较边远的分给该辖区的另两个法庭),连续多年来,该庭审理成绩斐然,调解率90%以上,无错案、无上访。其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也形成了自己的审理模式和风格,实现了规范与灵活结合、审判与教育结合。以长城法庭为主,带动另两个法庭,我院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一)、树立科学的调解理念、探索多种调解方式和技巧,以调解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

  首先,坚持审教结合的调解理念。面对琐碎的“家务事”,立足于对当事人思想的调整和教育,治标更治本。从1998年开始,就确立了“审判与教育结合”的调解理念,并以此为指导,主办了xx区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庭举办的有专题、有针对性地婚习班,通过这种调解模式使当事人多了几分理智,一些陷入情感危机的夫妻为了孩子,为了昔日的情义又走到一起,一些拒不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当事人也深受教育,承担起应尽的家庭义务。五年来,我院平均每年举办婚教学习班10次左右,每期针对不同的主题,学习人数从20人到50人不等,参加学习的案件当事人和好率达30%。

  其次,始终贯彻全过程、全方位的调解。作为纠纷的仲裁者,不仅要关注纠纷调解的结果,而且要注重从纠纷本身的规律出发,抓住可能化解纠纷的各个节点去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情绪、弱化冲突。注重庭前调解关口,在开庭前送达法律文书时,组织初步调解,注重将法言法语转变为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强化工作效果,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通过这一关,案件调解率达60-70%。注重庭审促成关口,庭前不能调解的.,通过开庭,让当事人对争执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认识,权衡利弊,注重情、法、理并用,从而促成调解,法庭20%的案件能当庭调解成功。注重庭后消化关口,经过开庭不能调解的案件,适当进行冷处理,在庭审后给当事人冷静考虑的时间,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动员和依靠各方力量从外围突破,庭后调解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5%左右,但这些都是容易激化的纠纷,庭后调解不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减少了当事人对判决的抵触情绪,降低了上诉率。

  第三,不断探索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是和谐解纷的一条捷径,为了让调解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庭为调解划下一条红色规范线,即依法调解。在这条线上找准三点:第一是当事人自愿这个基点;第二是以法服人这个切入点;第三是程序合法这个外在点。调解毕竟有灵活性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红色规范的前提下,又根据个案,总结了法理法、心理法、案例法、利弊法、冷热法、社会法、电话法、亲情法、结合法等“调解九法”, 灵活运用于不同的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增强服务意识,实行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以温暖贴心的服务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助推力。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严重的耗费当事人精力、财力,为了帮助其尽快摆脱诉讼,我院不断在诉讼指导、效率提高、矛盾预防等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

  首先是顺民意,实行预约制度。把以往由法官为主安排开庭、调解时间和地点改为以当事人为主,由当事人预约。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法官会给出一段合理时间,当事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选择自己希望开庭或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是双休日或节假日,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还可以将法官预约到家中、医院等地。

  其次是解民忧,实行诉讼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对诉讼程序不了解,难免对法院工作产生怨言。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尤其注意对诉讼指导的完善,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意识不强、财产保全意识不强、诉讼调解意识不强、独立诉讼意识不强、主动履行意识不强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法庭采取告知举措,通过个案释明、普遍宣传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诉讼能力。

  第三是关民情,实行回访制度。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有反复性的特点,为了切实做到案解事了,我院将调解工作向后延伸,建立了温馨细致的回访制度。制作了制式的回访登记表,明确案件主审人为回访负责人,每年要完成已办结案件50%以上的回访任务,其中赡养、调解和好案件做到100%回访。对赡养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访,其他案件可以以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其中,还以小建议的方式,用温馨的话语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提出中肯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彻底走出纠纷困扰。通过积极全面的回访,了解当事人的动态,做好新矛盾产生的预防工作。

  (三)、提高综治观念,联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新途径 。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仅仅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化解矛盾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多方互动,进行配合,形成社会合力,才能合理利用资源,有效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以民调联络为载体,不断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我院自2005年即开始建立民调联络机制,在各派出法庭设置民调联络员,由法庭对应的辖区司法所派人民调解员担任,他们在法庭轮流值班,负责完成两项任务:第一是负责接待诉前咨询,对咨询进行分流、引导。10年来,他们每年接待咨询400多人次,其中30%是咨询人了解相关知识后自行解决,10%由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这样不仅减少了法庭的接待量,还提高了百姓对民调组织的认知,最为重要的是引导人们自行化解矛盾,使一些矛盾不大的潜在纠纷自行化解,降低了诉讼成本。第二是负责联系法庭和司法所。通过联络员的了解和反馈,实现了法庭与司法所的互动。一方面,法庭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解答咨询、规范程序的指导服务,通过个案指导、集中授课、庭审观摩等方式与民调人员进行交流与学习,帮助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使其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具可信性。从而在更广泛意义上发挥了民调组织在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

  其次,我们“法官进社区”活动为契机,延伸司法触角,帮助社区提升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区。2014年开始至今,我院从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实际出发,开始进行“法官进社区”活动,不断深化完善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联合止争与帮扶的优势。我院从17个庭选派若干法官、党员为全区17个镇街、工业园区所辖的社区、村提供志愿法律服务,刘光明院长亲自负责对整体工作进行督导,副院长杨超负责活动的具体落实。该活动从方案制定到组织领导,从活动方案到具体计划的落实,每个细节都非常完善。自2014年4月至今,我院共有100余名法官、党员参与服务行动,进行调研、交流71次、开展法律宣传62次、法律讲座、培训23次、解答咨询900余人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30余件、庭审观摩7次、模拟法庭2次,为社区群众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由于活动方式灵活生动,老百姓非常欢迎,都表示:“我们很有收获,希望法官下次再来!” “法官进社区”党员志愿服务行动发挥了及时化解诉前纠纷、减少矛盾激化苗头、提高群众法律修养和增强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作用。同时,在这一行动中我们也密切了司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升了法院形象。这也为我们解决家庭矛盾夯实了司法活动的群众基础。

  三、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难点

  (一)、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由于各种新类型、新情况的案件逐渐增多,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也逐渐增大,但究其难点主要还是在财产方面。财产处理难度的焦点在于财产复杂,处理这类案件往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评估、鉴定、审计等工作,而且由于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在案件中无法得到解决。现就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归纳:

  1、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问题。该类案件每年收案不到5件,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是结合具体案情,以《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并以调解为主,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是难点,首先要确定双方的恋爱关系,如一方也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对于恋爱关系矢口否认。其次原告对于财产基本上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时只能凭证据,但经常出现证据较少或没有证据的情况。

  2、婚内财产约定纠纷中财产问题。出现该类案件主要是一方担心另一方将财产转移或者一方已经将财产转移,另一方出于追回被转移财产及保护剩余财产的目的,故而起诉。该类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较少,但一旦出现往往矛盾比较激化,急需进行财产保全。此类案件多数为财产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在处理时现存财产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追回被转移财产则需大量的调查工作,因个别当事人属于恶意转移,如遇到转移房产现象,还需进行买卖无效的相关诉讼。

  3、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产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如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均无争议,只是房本未下发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即可。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房产,因多数都会涉及到第三人,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只能另案诉讼。

  4、债权债务问题。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当事人主张对方伪造虚假债权或债务情况较多。对此,我院一直本着谨慎的态度,无论双方是否认可该笔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都应出庭,并要求出示出款证明。对于债务,同时也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正在办理离婚纠纷,债权人也可对该笔债务的处理表示自己的意见。因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债权,即使双方均认可,本着谨慎的态度,也需债务人出庭。如债务人对于该笔债务有异议,或有案外人要求权利,则需要另案处理。

  (二)、抚养费给付问题。抚养费案件中无固定工作或收入特高当事人,抚养费数额如何界定的问题,及关于抚养费的最低数额及上限如何界定。关于抚养费最低数额我院日内未应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关于特高人群给付抚养费数额问题,应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但还存在着城镇与农村存在的差异应如何确定标准的问题。

  (三)、关于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在程序上存在一系列问题:

  (1)原、被告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患病一方有诊断书或残疾证,但无法确认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如何应对;

  (2)进行鉴定时,鉴定所需材料证据无法收集或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应对;

  (3)鉴定所需费用应如何负担;

  (4)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

  (四)、证据适用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已经失踪,但只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报案记录,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一般只显示为“某某于某某时间到我所报案称其夫或妻于某个时间失踪,至今未找到”,此报案记录能否成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如何界定。不排除原告方故意陈述被告方为失踪的情况出现。对于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实际操作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以其为离婚依据需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报案的真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五)、因相关部门的管理缺陷引发的相关问题。在日常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生因其他相关部门存在管理缺陷或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有些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效率降低,使当事人对法院办案人员产生误会,影响法院公信力。现就具体情况归纳如下:

  1、公安机关。首先,当事人申请调查辖区内宾馆的开房记录。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并认为配合法院调查是义务,但义务不是必须的,民事案件应该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不能出具开房记录。由于无法取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第二、被告与其他女性生育子女,孩子的户籍档案中父亲一栏为被告,原告申请调查孩子完整户籍档案,但其辖区派出所拒绝出具,只出具一张户籍证明。由于无法取证,就无法判断米某的主张是否合法,但如米某的主张是真实的,那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间接助长“养小三”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第三、在办案中我院发现派出所对于夫妻之间报警,只是进行劝导,基本不给双方制作笔录,在报案记录上也是简单一写或根本就没有报案记录。这就导致一些当事人根本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对个别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也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认为只要打的不严重,打两巴掌、踹两脚没事,严重点派出所也不管,久而久之变本加厉,最后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第四、当事人反映在其配偶失踪后曾去公安机关就失踪一事要求立案,但公安机关表示只能登记一下报警记录,无法立案,如果想立案,要先去法院立申请对方为失踪人员的特别程序,法院立案后,再拿法院立案凭证,到公安机关立失踪案件。公安机关这种做法不妥,公安机关负有管理社会人口户籍档案、寻找失踪人员的职责,法院失踪人口的特别程序应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不能是法院认为该人失踪才能在公安机关立案。这样很有能给当事人造成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的印象,对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均不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2、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于结婚登记出现把关不严情况,对登记人的身份没有进行严格审查,造成了一些案件的发生。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双胞胎妹妹拿着姐姐的身份证去进行结婚登记,男方根本就不知道,后来知道此事来院要求离婚,对于此事只能引导其起诉民政局,以行政案件处理此事。此类把关不严的案件并非个案,曾有一名离婚当事人患有严重的智力残疾,只会发出“嗯、嗯、嗯”的声音,根本无法表达自身意见。她的婚姻也只是在其父母同意下进行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其本人的意见根本无从得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根本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就向双方发放了结婚证。这类案件在近两年已经出现了多起,这种情况一出现首先就要变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后才能由监护人代表残疾人进行离婚诉讼,这样诉讼时间长,手续繁琐,同时也牵扯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3、银行系统。首先办案人员从银行系统调取的存款明细与当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证在银行调取存款明细显示不一致,当事人调取的明细更详细,而本院调取的明细明显缺少内容。银行的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会,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当事人,进而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可能造成上访案件。第二、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法院执行公务证进行变更,银行拒绝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理由是该行没有接到法院执行公务证变更的通知,在经过多方协调之后,该行终于为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但整个协调过程历时3、4天,使本庭定好的开庭时间不得不向后推迟。办案人员在银行调查过程中,除了出示执行公务证外,还出示工作证及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以上物品均加盖法院公章或钢印,银行虽未收到通知,也应在所有证件齐全的基础上协助查询。

  四、意见及建议

  1、对于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上级法院出台相关问题解决办法或者形成统一的司法尺度。

  2、对于公安机关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与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并加强公、检、法、民政等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减少误解,使行政部门形成合力。

  3、对于银行系统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应与其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银行严格把关,对于调查事项详细列明,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

  4、对于家事纠纷,确实可以考虑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设计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的家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法。比如,分居备案、人身限制令(尽管民诉法规定了对行为可以保全,但针对性不强,婚姻家庭中的特点和行文操作不便)、诉前调解程序、诉讼中调解程序、探望室的设置、家庭心理咨询辅导(可作为调解和好或者撤诉案件的辅助条件之一)等等。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情况的调研报告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情况的调研报告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我结合上学期所学的婚姻家庭法的有关知识,怀着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的态度,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调研。我通过网络,分析了广大网友反映出的最近几年内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分别到市法院、市民政局,了解了xx年以来的结婚、离婚情况,并且以我所市郊区的一个村子为试点,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采用由局部到整体的方法,概括地分析了我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问题。具体报告如下:

  一、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

  首先,从网络上讨论的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备受关注。从xx年至今,困扰着人民的问题与日俱增,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由原来的5%增加到了60%。虽然网络上的数据可信度不是很高,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婚姻家庭类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市农村家庭的主要问题。

  其次,从市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资料得知,近几年来离婚的数量不断增多,这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但农村居民的波动比较大,有极其明显的上升趋势。xx年结婚641对,离婚30对,其中农村居民2对;xx年结婚830对,离婚62对,其中农村居民5对;xx年结婚984对,离婚79对,其中农村居民15对;xx年结婚1112对,离婚77对,其中农村居民17对;xx年结婚1072对,离婚131对,其中农村居民30对;xx年结婚1119对,离婚157对,其中农村居民47对;xx年结婚980对,离婚143对,其中农村居民57对;xx年结婚817对,离婚130对,其中农村居民58对;xx年结婚1534对,离婚168对,其中农村居民69对。目前,农村居民离婚处于一个平稳上升的过程。

  再次,从市法院所提供的资料可了解到,从xx年至今共受理了离婚案件977件,占民事案件的37.5%,其中农村居民的离婚案件489件,并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最后,从在我市郊区发放的调查问卷的情况看,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问题普遍存在,100份调查问卷中,有4个人处于已经离婚或者正在闹离婚的家庭,25人的家庭存在感情不和,时常吵架的现象。还有7个人的家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余64人的家庭处于正常状态。

  二、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为农村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

  通过网络上所反映的以及市法院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这一问题已经上升为影响农村家庭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出现这类问题,不仅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有效实施。出现这类问题主要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经济条件好了,生活改善了,开始寻求一些刺激的东西、新鲜的东西,于是,个别人染上了吃、喝、嫖、赌、毒等恶习,有了这些恶习势必要给婚姻家庭带来影响,出现婚姻家庭矛盾。因此,我们应该严重打击非法同居,婚外情等不良问题。

  (二)家庭暴力仍然是引发农村婚姻家庭破裂的直接导火线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市的家庭暴力事件处于小幅度上升趋势。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儿童之间,祖(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之间,但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是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给弱势群体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会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婚姻家庭问题,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村就有这种例子。男人本是忠厚老实之人,但只要酗酒,就变得暴躁如雷。常常对妻子和女儿进行暴打,还辱骂妻子无能,只会生女儿。妻子和女儿也受封建思想的禁锢,认为女人在家中毫无地位,就算被打被骂也从不吭声,含着泪水独自忍受痛苦。直到丈夫酗酒成性,几乎每天都要遭受痛苦,实在是忍无可忍,才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我认为是历史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出现。中国的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农村居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妻子孩子被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是不光彩的,是作风的问题;女人在外面有活动不允许,男人在外面花天酒地是天经地义等,这些都导致了家庭的矛盾。轻者离婚,重者发生伤害乃至杀人事件,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三)生活困难成为农村婚姻家庭出现问题的又一诱因

  生活困难涉及的面很广,有的是因为家里分到的田地较少,难以维持生计;有的是因为家里孩子比较多,花销太大,交不起学费;有的是因为家人生重病而无钱医治;还有的是因为上一辈留下来的债务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以至于几辈人翻不了身。我的小学同学就有这种经历,她家里只有很少的田地,小时候还好,学费较低,她们全家省吃俭用尚可维持生计。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一天天长大了,经过不懈努力,我们一起考进了市里的重点高中。对于我的同学来说,这件事既让她家喜出望外,又让她家束手无测。当全家都在为她的学费着急时,更不性的事情发生了。她爸爸一夜之间下身不随,成为了残疾人。她的妈妈实在扛不起身上的担子了,最终选择逃避,留下了即将升入高中的孩子和残疾的爸爸,独自寻找新的生活。正是这落后的经济、贫穷的生活导致原本美好的家庭支离破碎。目前,我国还有很多偏远山区处于经济滞后的状态,这不仅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从经济抓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精神面貌。

  (四)对婚姻的基本知识缺乏认识,误解婚姻的真实意义是导致农村居民婚姻失败的一个新问题

  由于农村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再加上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相对落后,导致家长和孩子都不重视教育,以至于还没学习到有关婚姻的知识就已经步入了结婚的殿堂。大部分人都是抱着初中毕业不是文盲就万事大吉的态度,我的小学同学有30个,现在就读大学的只有3个,其余的差不多都结婚了,有的甚至孩子都会走路了。通过与他们交流我了解到,连结婚的实质要件他们都不满足,并且有些人的结婚动机还有问题,他们大部分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的都是现已不被承认的事实婚。这种婚姻在很多方面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婚姻的稳定性就可想而知了。其中已经有两个同学结婚没到两年就离婚了,并且还都留下了出生不久的孩子。离婚的原因令人大跌眼镜。一个是因为妻子在生完孩子后发现洗衣、做饭、带孩子并不是她所追求的生活,于是就悄悄的离开了,无奈之下只好用离婚结束一切。令一个是因为结婚后发现原来他们彼此并不相爱,当时结婚也只是因为女友不小心怀孕,最终两人和平分手。这不只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主要是法制宣传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发生。由于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了解的甚少,也不重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有的居民甚至连结婚的法定年龄都不知道,这就说明我们在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多、不够彻底。而正是因为他们缺乏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又进一步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

  (五)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当最终导致婚姻失败

  两人结婚后就多了双方的老人,家庭关系就多了一个层面,因此,家庭关系也变得复杂了。这里涉及到老人的赡养、家产的继承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最近又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婆婆的恋子情节较重,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养育二十几年的儿子,居然就这样到了别的女人身边,心里总是觉得不平衡,于是就处处与儿媳作对,这无疑是在为难儿子。万一儿子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婚姻的失败。这类问题主要是由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引起的,受法律约束的地方相对较少。因此,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广大农村居民树立良好的价值观、道德观是至关重要的。

  三、 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观为视角,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我们应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基础,深入地探讨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我们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宣传,要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婚姻家庭观进行积极的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社会道德的活动。大力倡导社会新风,全面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广大农村居民能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二)要解放思想,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同时也是改善农村婚姻家庭现状的必要前提。我们讲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面对最近几年来农村婚姻家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我们唯有坚持解放思想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祸根”。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彻底消除法盲现象。尤其要加强《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普法总体规划,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让广大农村居民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有关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积极做好调研工作,从源头上做好婚姻家庭的稳定工作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我国法制建设和改革的问题上,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实际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搞好农村婚姻家庭的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有关部门应积极地进行深入的调研,找出影响农村婚姻家庭稳定的问题,挖掘出导致此类问题的原因,探索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法院、公安局、等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发生。

  (四)各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干预和调整的作用

  农村的各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发挥其作用。可以在村委会建立庇护所和调解中心,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调解作用。也可以在村子里的小学开办婚姻学校,召集懂得法律知识的志愿者,在节假日免费为村民们讲解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传播民主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观。这样,既可以制止农村居民的家庭矛盾升级,也可以减少上诉的案件,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四、 结语和感悟

  以上便是这次实践活动获得的一些具体调查情况。回顾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看到,当今我县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中存在着许多不稳定的因素,由此可以想到整个国家。而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广大的农村,那么农村家庭中的婚姻家庭的和谐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的大局。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农村婚姻家庭,不断完善农村社会的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以致保证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我深刻领悟到了理论之于实践道理,明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认识到理论知识回到社会实践中去的真正意义。作为青年学生,我们就要树立向生活学习,向实践学习的世界观,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为。

  农村地区事实婚姻存在的现状调研报告

  前言

  大学第一年的暑假,有充足的时间、理由、精力来一场同学聚会。高中同学的聚会——兴奋,各自沉浸于美好的大学生活,迫不及待的想同大家分享自己这一年的经历;初中同学的聚会——安静,太长时间的疏于联系,让大家变得客气而疏远;小学同学的聚会——热闹,从那样穿布鞋扎羊角辫的年纪中走过,总有一种时间冲不散的热络,无话不谈、笑语连天。可是热闹过后却又忍不住的心酸,十几个人中除了正在上学的几位外,基本都已定亲,或者成家生子。面对我无言的惊讶,没有人给予过多的解释,本来就是含羞带怯的年纪,又如何将这种事情形容得轻描淡写。

  在我还未从聚会事件的震惊中回神,同村远房的大娘又托父亲帮忙处理她年仅二十岁的儿子未婚生子的事情。这次我的反应就不止是惊讶,还有更多的疑惑不解。对于这种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育儿女的现象,在农村究竟普遍到何种程度,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与远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的刘敦萍同学,就农村中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展开了联合调查。

  在搜阅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种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没有配偶的青年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成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存在状况

  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20xx—20xx年间,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18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33%。其余12对中,有9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3—8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3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16.7%。

  而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20xx—20xx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51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4%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9000元人民币;相应的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1000元左右。

  二、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

  总结了69对受调查人选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况,得出事实婚姻存在的两种形式:

  (一)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所形成的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存在的事实婚姻关系,大多数会在子女出生前,为解决子女的户口问题而去相关部门补办结婚手续。因而,这种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短、社会影响小的特点。

  (二)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原因,在举行婚礼前无法从相关部门领取合法证件,是事实婚姻的最主要存在方式。基于这种原因产生的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原因

  经过调查,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原因有三:

  (一)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在受调查的两地农村,很多初中毕业后无法继续深造的青年男女,在其十八九岁时父母即为其张罗相亲,只要门当户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意见,就会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进行订婚。订婚后一到两年的时间,就会举行婚礼,以此作为结婚的公开及必备的要件。基于这种原因结合的青年男女,大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法从相关部门获得法律婚姻的有关批准,不得以而维持这种不登记“结婚”的关系。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们受传统的婚姻形式的影响,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认为公开举行婚礼即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且唯一的条件,从而忽略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约束及保护的重要性。也有青年男女外出务工是相识、相知、相恋、进而生活在一起,回到家乡举办一个形式上的婚礼后又双双外出务工,因暂时不要孩子,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便长久而持续的存在。

  (三)相关部门的执法不严。在分析了相关部门的咨询结果后,结合具体事例的分析比较后得出,对于这种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并无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管,仅在未登记“结婚”的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计生办的相关人员会依照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勒令其补办结婚登记。这种监管机制造成了很多没有合法手续的夫妇隐瞒新生儿出生现象的产生,以至于有些孩子到了该上学的年纪还没有户口,即农村地区所谓的“黑户”。基于此,也助长了不登记“结婚”的气焰。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政策执行力度相对轻些,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由于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的相对严格些,有一部分的青年先订婚,等到够结婚年龄时再结婚;一小部分不够法定年龄便结婚生子的青年便承受着各方面的风险。

  四、事实婚姻产生的影响

  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在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潜伏着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一)事实婚姻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约束,影响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使用法律相对比较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就曾出现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公开共同生活的男方将在家务农的女方抛弃的事情,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双方打起了无休止的官司,至今未得到确切的判决,但双方家庭反目成仇却已成定局。

  (二)事实婚姻损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合并生育子女的青年男女,不仅不利于女方的身心健康,同时因户口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也会侵害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这种违反结婚登记法定程序而存在的事实婚姻,使婚姻关系逃避法律的审查和束缚,主张了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改善措施

  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普遍存在,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使这一情况得以改善。

  (一)加强法治思想建设,改变农村地区民众的传统婚姻观念。相关部门,尤其使民政局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普法教育宣传,讲婚前登记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一次避免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合后的婚姻关系中又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同时有利于优生优育政策的实行。推行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的改变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减少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进而维护法律婚姻的权威性。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杜绝人情关系网下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9000元人民币;相应的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1000元左右,两地罚款金额的巨大差距,对事实婚姻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占受调查总人数的4%左右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16.7%,由此显示出执法的力度与方法的差距,当事实婚姻成为一种地方习惯,当执法部门也开始适应这种地方习惯,事实婚姻关系的现状就不可能得到改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明确责任,公正执法,不能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任由这种情况衍生。

  大学第一年的暑假,有充足的时间、理由、精力来一场同学聚会。高中同学的聚会——兴奋,各自沉浸于美好的大学生活,迫不及待的想同大家分享自己这一年的经历;初中同学的聚会——安静,太长时间的疏于联系,让大家变得客气而疏远;小学同学

  的聚会——热闹,从那样穿布鞋扎羊角辫的年纪中走过,总有一种时间冲不散的热络,无话不谈、笑语连天。可是热闹过后却又忍不住的心酸,十几个人中除了正在上学的几位外,基本都已定亲,或者成家生子。面对我无言的惊讶,没有人给予过多的解释,本来就是含羞带怯的年纪,又如何将这种事情形容得轻描淡写。

  在我还未从聚会事件的震惊中回神,同村远房的大娘又托父亲帮忙处理她年仅二十岁的儿子未婚生子的事情。这次我的反应就不止是惊讶,还有更多的疑惑不解。对于这种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育儿女的现象,在农村究竟普遍到何种程度,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与远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的刘敦萍同学,就农村中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展开了联合调查。

  在搜阅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种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没有配偶的青年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成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存在状况

  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xxxx—xxx年间,xx省xx县xx乡xx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xx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xx%。其余xx对中,有xx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xx—xx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xx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xx%。

  而xx省xx县xx镇xxxx—xxxx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xx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xx%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xx省xx县xx镇xx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xxxx元人民币;相应的xx省xx县xx乡xx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xxxx元左右。

  二、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

  总结了69对受调查人选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况,得出事实婚姻存在的两种形式:

  (一)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所形成的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存在的事实婚姻关系,大多数会在子女出生前,为解决子女的户口问题而去相关部门补办结婚手续。因而,这种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短、社会影响小的特点。

  (二)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原因,在举行婚礼前无法从相关部门领取合法证件,是事实婚姻的最主要存在方式。基于这种原因产生的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存在时间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原因

  经过调查,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原因有三:

  (一)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在受调查的两地农村,很多初中毕业后无法继续深造的青年男女,在其十八九岁时父母即为其张罗相亲,只要门当户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意见,就会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进行订婚。订婚后一到两年的时间,就会举行婚礼,以此作为结婚的公开及必备的要件。基于这种原因结合的青年男女,大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法从相关部门获得法律婚姻的有关批准,不得以而维持这种不登记“结婚”的关系。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们受传统的婚姻形式的影响,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认为公开举行婚礼即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且唯一的条件,从而忽略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约束及保护的重要性。也有青年男女外出务工是相识、相知、相恋、进而生活在一起,回到家乡举办一个形式上的婚礼后又双双外出务工,因暂时不要孩子,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便长久而持续的存在。

  (三)相关部门的执法不严。在分析了相关部门的咨询结果后,结合具体事例的分析比较后得出,对于这种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并无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管,仅在未登记“结婚”的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计生办的相关人员会依照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勒令其补办结婚登记。这种监管机制造成了很多没有合法手续的夫妇隐瞒新生儿出生现象的产生,以至于有些孩子到了该上学的年纪还没有户口,即农村地区所谓的“黑户”。基于此,也助长了不登记“结婚”的气焰。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政

  策执行力度相对轻些,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由于相关部门的政策执行的相对严格些,有一部分的青年先订婚,等到够结婚年龄时再结婚;一小部分不够法定年龄便结婚生子的青年便承受着各方面的风险。

  四、事实婚姻产生的影响

  这种缺少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在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潜伏着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一)事实婚姻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约束,影响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事实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一方死亡、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处理这类纠纷和使用法律相对比较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就曾出现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公开共同生活的男方将在家务农的女方抛弃的事情,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双方打起了无休止的官司,至今未得到确切的判决,但双方家庭反目成仇却已成定局。

  (二)事实婚姻损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合并生育子女的青年男女,不仅不利于女方的身心健康,同时因户口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也会侵害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三)事实婚姻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这种违反结婚登记法定程序而存在的事实婚姻,使婚姻关系逃避法律的审查和束缚,主张了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影响我国婚姻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改善措施

  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普遍存在,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使这一情况得以改善。

  (一)加强法治思想建设,改变农村地区民众的传统婚姻观念。相关部门,尤其使民政局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普法教育宣传,讲婚前登记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一次避免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结合后的婚姻关系中又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同时有利于优生优育政策的实行。推行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的改变农村地区落后的婚姻观念,减少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进而维护法律婚姻的权威性。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杜绝人情关系网下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xx省xx县xx镇xx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xxxx元人民币;相应的xx省xx县xx乡xx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xxxx元左右,两地罚款金额的巨大差距,对事实婚姻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xx省xx县xx镇占受调查总人数的xx%左右,xx省xx县xx乡xx村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xx%,由此显示出执法的力度与方法的差距,当事实婚姻成为一种地方习惯,当执法部门也开始适应这种地方习惯,事实婚姻关系的现状就不可能得到改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明确责任,公正执法,不能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任由这种情况衍生。

  市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调研报告模板

  为进一步了解全市目前的婚姻家庭现状,找出影响家庭和谐的最直接、最关键、最突出的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构建和谐家庭中的职能作用,__市妇联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发展,改变了人民经济生活,也改变了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离婚问题日益凸显。为此,__市妇联通过法院查案卷、走访民政局、查阅妇女维权中心受理案件情况,调查了2007年以来的全市妇女结婚、离婚情况,客观分析了__市婚姻家庭情况。

  从妇联法律维权中心来访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居高不下。2007年至2008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140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20件,占离婚总数的14.2%;感情不合导致离婚64件,占离婚总数的45.7%。2009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5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4件,占离婚总数的16%,感情不合导致离婚21件,占离婚总数的.84%;2010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3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7件,占离婚总数的30%,感情不合导致离婚16,占离婚总数的69%,婚姻家庭类案件已经成为影响妇女权益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

  从民政局2004年至2008年的统计数据来看,结婚总数为8673对,离婚总数为932对。其中2007年结婚总数为1913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17对,离婚率占当年11.3%;2008年结婚总数为2327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42对,离婚率占当年10.3%。2009年结婚总数为1328对,协议离婚130对,离婚率占当年10.2%;2010年结婚总数为2513对,协议离婚351对,离婚率占当年7.2%。

  从__市人民法院调查情况看,人民法院2007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35件,判决离婚76件,调解离婚__件,调解和好4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9%;2008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47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41件,调解和好5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0%;2009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330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54件,调解和好12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6%;2010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80件,判决离婚81件,调解离婚124件,调解和好7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6%。由以上数据可见,近几年离婚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1、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导火索。家庭暴力让处于弱势的妇女身心遭受极大的摧残,其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是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__市妇联信访案件中有一典型案件,女方长期遭受暴力侵犯,但由于爱面子,在外人面前仍表现得非常恩爱。结果男方愈加恣意妄为。直到女方无法承受时才开始对外反[文秘站-中国最强免费!]映。忍受只能纵容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导致婚姻的破裂。

  2、家庭关系不和导致婚姻失败。一方面,在农村家庭中,儿子、媳妇大多是与父母同住。少数农村妇女缺乏文化,思想愚昧,加之有些长辈处处袒护儿子,无端挑剔媳妇,增加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经济困难成为婚姻家庭的又一诱因。一些妇女为了依靠男方的收入来维持生活而忍受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不顺心的事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从而导婚姻失败。

  3、草率结婚导致“短命”婚姻。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农村女孩早早就辍学,来到城镇打工。许多人认识不久便未婚同居或草率结婚,当感到婚姻并非理想中的“伊甸园”时,便整日打闹着要离婚。

  1、封建思想影响。当今社会,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旧根深蒂固,尤其是农村,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思想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妻子挨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不光彩的旧观念导致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轻者离婚,重者发生家庭暴力伤害案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2、道德观念缺乏。有些男性为了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选择到外地打工,留守妇女的在家务农、操持家务和照顾老人。长期的夫妻分居导致了夫妻俩感情淡漠,导致了婚外情的发生;有些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和义务感,热衷于、喝酒,导致家庭矛盾的产生,有的人文化水平不高,夫妻间缺乏包容和谅解,言语粗鲁,动辄拳脚相加,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3、法律约束不够。家庭矛盾无法用法律约束,大多要靠道德自律;婚姻家庭案件取证难,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1、建立机构,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一些诸如妇女庇护所、婚姻家庭咨询投诉中心等服务机构,帮助弱势妇女尽快摆脱困境,走出误区,避免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发生。

  2、强化宣传,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积极引导,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社会道德的活动,倡导文明新风,构建和谐社会。

  3、普及法律法规,加大妇女儿童的维权力度。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纳入全市普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妇女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4、注重引导,加强家庭道德美德教育。要多形式、多途径、大张旗鼓地宣传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和构建和谐家庭对社会的重要性。要加强家庭责任感教育,积极培养家庭义务感和责任心,使每个人都懂得珍惜和保护家庭稳定。

  5、解困帮扶,从源头上做好婚姻家庭稳定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活动,探索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好方法、好路子,从源头上预防也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家庭暴力能及时出警,出台相关整治办法;对困惑妇女和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对孤寡人群给予关注、关心和帮助,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问题,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你也可以在好范文网搜索更多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其他婚姻调研报告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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