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是指男女在现有婚姻和家庭之外的感情,通常被称为欺骗。通常表现为妻子(或丈夫)和家人除了妻子(丈夫)以外的情人。婚外情通常是隐藏的,是婚姻生活的定时炸弹,往往会导致复杂的社会问题。
新婚姻法建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了对法律和道德的深刻追求。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怀疑对方有婚外情而采取预防措施收集证据的现象。鉴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整,实际案件中出现了各种尴尬。法院在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权的同时,难以保护有关方的隐私权,不损害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作者认为,原则上,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当事人就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一般来说,私人侦探被雇用后,通过化妆、跟踪、窃听、等方式收集证据是非常有效的。然而,理论界对这一行业的利弊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目前我国还没有赋予私人侦探以合法身份,不应提倡雇用私人侦探进行私人证据收集。除了私人侦探的干预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还帮助受害者作为朋友获得证据。他们可能会得到报酬或义务帮助。在这方面,证据获取者的名称和身份并不重要,关键是获取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
在调查和收集婚外情证据的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和情人,以及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私生活中保持秘密而不被他人知道的权利。作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局限于合法、道德和社会需要的范围。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他人有权揭露和干预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某种角度来看,公民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的隐私,以维护其个人权利,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同时,应当明确的是,侵犯隐私权和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求,即非法行为、损害后果、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简单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传播、宣传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不造成损害后果,不能被视为侵犯隐私权。
综上,在调查婚外出轨时,正常途径方式下收集到被调查方与“第三方”同居生活的照片、录像、两人出门时亲切的图片,或者具备证据力的信条、检讨书,还有隔壁邻居、社区居委会的有关证词等,是可以证实被调查者有婚外情的。此外,对涉及到私人信息的证据,只有在相应的范围内以指定的形式采用,目的是为了在法庭上递交,若任意乱用、高于有效程度而导致伤害别人隐私权的,应承当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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